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本市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
对超越资质进行设计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同时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超越资质进行设计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同时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