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需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合格后限期补办;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没收实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需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合格后限期补办;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没收实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