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三条 编制或者修改专项规划,应当在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上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作为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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