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各阶段,围绕城市整体形态和风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等内容编制,并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的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与总体规划一并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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