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征询等方式;
(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重点征求片区内群众、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座谈会;
(三)编制专项规划,除公众征询、专家论证外,还应当重点听取所涉行业协会和单位的意见,或者邀请行业代表、遴选公众代表参与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规划草案,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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