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建立城乡规划执行责任制,促进城乡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