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需要单独编制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编制主体。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单独编制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组织编制主体。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