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