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