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片区和街区为控制单元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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