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