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年内未依法进行施工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