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修改内容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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