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变更其占用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许可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