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边界,突出泉城自然人文特色,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遗存,优化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强化城市设计,加强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