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条 本市实行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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