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政府的规划决策专业审议机构。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其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政府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人选产生、任期、审议事项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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