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擅自变更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