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方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重要地块和地标性建筑等重要建设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的,还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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