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