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供水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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