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供水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需要临时用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签订临时供用水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