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一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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