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设备,应当清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