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安装或者维修的供水管道、设备,应当清洗消毒,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