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供应的水的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