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公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