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条 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