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异常时,应当立即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