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城市供水出厂水、管网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