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供水、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等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