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