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三条 用户在收到供水企业发出的催缴水费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在七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供水企业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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