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