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不当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