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指导下协助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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