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相关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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