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五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五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