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