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管理,并与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市容管理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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