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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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和区...
第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
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
第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维护城市市容的意识。
第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在城市市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好城市市容维护工作,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维护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落实市容维护责任,推进...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借用临...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护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应当摆放整齐有序;因施工损坏城市道...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信线杆等设施,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改造或者迁移,废弃...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读报栏、宣传栏、邮政箱(筒)、垃圾箱(台)、路标、站牌、标志牌、标志线、候车亭...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建设工地应当有施工围挡,围挡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材料、机具、...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在城市主要...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临街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出现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四十条 景观照明用电免交用电增容费,其运行电费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收。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当完好畅通,整洁卫生,不得违章搭建、占路设摊、乱堆乱放。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供热等各类管线应当规范设置,不得乱拉乱设;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书报箱、牛奶箱、报栏、座椅(具)、电线杆、变电箱等公共设施应当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不得积存垃圾、积留污水、堆放物品和违章搭建。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居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当完好、整洁、美观。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居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绿地环境应当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行道树应当定期修剪,及时补种,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十九条 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
第五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五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陈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的监督管理,并与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方面许可、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市容维护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履行维护城市市容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用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城市市容管理协管员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指导下协助做好...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城市市容维护志愿服务活动,或者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员、技术、资金支持。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或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不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第六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六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