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由设置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内由本单位负责;
(五)各类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护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城市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由设置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内由本单位负责;
(五)各类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