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维护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落实市容维护责任,推进城市市容维护责任诚信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