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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