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维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好城市市容维护工作,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