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