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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