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