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