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供电、通信线杆等设施,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改造或者迁移,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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