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读报栏、宣传栏、邮政箱(筒)、垃圾箱(台)、路标、站牌、标志牌、标志线、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