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建设工地应当有施工围挡,围挡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靠近围挡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部。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禁止利用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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