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